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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寶價格欺詐專項解讀|案例分析

    美緒樓主|2022-06-10|12:54|發(fā)布在分類 / 抖音運營|閱讀:150

    當您收到工商投訴或法院傳票,各種擔心工商會不會要我罰款?

    法院會不會判我敗訴?

    我要承擔怎么樣的賠償責任?

    頭腦發(fā)脹,心里發(fā)慌,束手無策時;當您想要發(fā)布商品或者參加各種營銷活動,擔心文案或者圖片是不 是合規(guī)合法,不知道要怎么樣才能避免發(fā)生違法行為;快來規(guī)則中心和品控曝光臺,看幕思城小編為你解說實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

    判決結果:原告敗訴,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觀點:在庭審中,經過確認核實當天官方網(wǎng)站相同產品的價格為5288元。

    被告所稱的“價格5288元”來源真實有據(jù),并非其自行捏造的價格,不屬于虛構原價、故意欺詐消費者的情形。

    B—案件詳情: 消費者發(fā)現(xiàn)商家銷售商品,網(wǎng)頁標示包包專柜5折封頂……**價5200.00 參考價11400.00”和“手提包專柜5折封頂……**價1980.00 參考價4560.00”,舉報人針對五折的宣傳提出質疑,且參考價來源也表示非常有疑問,因此像發(fā)改委發(fā)起舉報投訴。

    處理結果:舉報事實成立,被舉報方被給予警告以及罰款行政處罰。

    處理觀點:被舉報方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且被舉報方此類情形不止一次被舉報,故給予被舉報方行政罰款處罰。

    千叮萬囑: 1、 什么是原價?

    根據(j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的規(guī)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jù)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舉例:1 月10日某商品進行促銷,原價應該是1月 3日—9日該商品在您淘寶(天貓)店鋪內的最低成交價格。

    比如3日成交價格100元,4日成交價格80元,5日成交價格60元,7日成交價格70元,8日 成交價格90元,9日成交價格70元,則應當以這幾日內最低的成交價格(5日成交的60元)作為原價。

    如果3日—9日該商品沒有發(fā)生過成交,那就一直往前 推,以最近的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注意:如果該商品為新品,或者線下有過成交,但沒有在您的淘寶店鋪內發(fā)生過成交,則不能使用“原價”的表述,因為“原價”在淘寶店鋪這個交易場所內是不存在的。

    平臺的價格標簽里不會出現(xiàn)“原價”字樣,請您在自己店鋪宣傳頁面中使用“原價”表述時務必注意上述法律規(guī)定! 2、什么是劃線價和擬成交價?

    如上圖所示,“價格”一欄為劃線價,您必須對自己填寫的劃線價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簡單來講,這個劃線價必須真實且有出處,比如劃線價是該件商品的吊牌價、專柜價、外包裝上的標價等。

    價格監(jiān)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時會要求您提供該劃線價的來源和出處。

    如果您如下圖只標了一個價格,則顯示為您在商品/服務發(fā)布頁面填寫的價格,可以自由定價。

    3、正確價格發(fā)布舉例: 4、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說法問答: Q:什么情況稱之為價格欺詐 A:一、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fā)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jù)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shù)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yōu)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shù)量等手段,使數(shù)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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